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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偷窥丈夫手机获取丈夫隐私,丈夫称其非法获得,起诉时法院会采信该证据么?

2016-12-28 林泉 法官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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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泉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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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偷窥丈夫手机获取丈夫隐私,丈夫称其非法获得,起诉时法院会采信该证据么?

 


被偷窥的隐私

 

基本案情:

 

林白雪与马成栋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的恋爱,双方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初期感情尚好。马成栋在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林白雪在一家私企做人事主管。


婚后第二年,孩子出生,一家人沉浸在温暖的家庭幸福之中。就这样过了四、五年,传说中的婚姻宿命——“七年之痒”悄悄发生了,林白雪与马成栋的婚姻也因此画上了句号。


婚后第七年,马成栋已经成了公司的老员工,可谓事业蒸蒸日上,并担任了中层领导,出差、加班、应酬成了家常便饭。林白雪开始并不以为然,认为是丈夫工作所需,有时竟为了等丈夫回家,自己在家里也等到深夜而不曾入眠。并且丈夫深夜回来后,还要为丈夫煮上两个荷包蛋,深情体谅丈夫上班之辛苦。


马成栋对妻子浓浓的爱意也甚是感怀,可是男人总是经不住诱惑,尽管有些诱惑并不是别人主动发生。甚至可以说别人的生活常态,可对于正值婚姻“七年之痒”的男人来说,却是一道别样的风景。


马成栋眼里就多了一道这样的别样风景。马成栋的助手,身材妙曼,青春活泼,经常与马成栋一起加班、一起出差。至于谁对谁的诱惑已无法考证,或者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关系也无法清楚,但他们一起的照片却是不争的事实。


原来,两人经常出差后,就喜欢到出差地的风景区游玩,并在风景雅人处互拍或是合影留恋。同时,两人的朋友圈也是互动频繁,交往甚密。


一次,林白雪无意间把玩了一会儿马成栋的手机,看到马成栋与其助手互动频繁,就算工作聊天也那么悱恻缠绵,很是生气,就带有几分颜色的劝告马成栋:要注意形象,心思不要跑偏啦!更不要有暧昧的网络语言。


马成栋见林白雪如此这般,只得唯唯应诺。事后一段时间,马成栋对自己的手机就看管更谨慎了,并且把一些网络痕迹也悄悄抹掉,于是林白雪一段时间以来并没有发现异常。


但是,林白雪了解丈夫,她并没有停止对丈夫的“侦查”工作。不甘心的林白雪就打算趁丈夫熟睡之后,把丈夫的手机检查个遍,以检验丈夫是否收了心。几次未曾得手之后,林白雪终于抓住了机会,她趁丈夫熟睡,拿到了丈夫的手机。


经过一番查验,林白雪怒了。因为她看到了马成栋与其助手多次在风景区、办公室亲密拍摄的照片,同时还看到了丈夫与其他异性在娱乐场所嬉戏的视频。


深夜争吵之中,马成栋也未曾掩饰,直接将矛盾升到了最高级。


一周之后,林白雪以马成栋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林白雪与马成栋离婚;2、孩子由林白雪抚养,马成栋每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房屋、存款、家具家电等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判:

 

一审中,法院查明了马成栋与其她女士在网络上聊天语言暧昧、与同一女士多次亲密拍照、与数名异性在娱乐场所嬉戏的事实。同时查明,双方婚前由马成栋按揭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于马成栋名下,购买时房价35万元,婚前马成栋个人还贷1万元,婚后共同还贷本金15万元,所还利息3万元,至离婚时房屋仍欠贷款本息约5万元,双方对房屋协商议定现价为60万元,对结婚时房屋定价为37万元。


庭审中,林白雪陈述其月工资为3000元,马成栋陈述其工资为5000元,双方均陈述无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为3万元。随后,林白雪表示,放弃对家具家电、马成栋名下的存款及理财产品的分割请求。


关于夫妻感情及子女抚养问题。林白雪与马成栋自主结婚,但婚后马成栋不珍惜夫妻感情,生活中行为不检点,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双方均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依法予以准许。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由林白雪抚养为宜;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马成栋的给付能力和本地生活水平酌定1500元,由马成栋按月支付,并享有探望的权利。


关于婚前按揭房屋问题。因该房屋系马成栋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购买,且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于马成栋名下,应归马成栋所有。该房屋至离婚时下欠的银行贷款应为马成栋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马成栋应补偿林白雪该款项的一半。


计算方法为: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为23万元(现价60万元-结婚时房屋议价37万元);因贷款利率会随国家政策调整,偿还的总利息无法确定,同时房屋的价值及增值也是基于房屋本金,故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为婚后总财产增值部分乘以婚后偿还本金占总本金的比率,即98571元(房屋婚后增值价款23万元×婚后偿还的本金15万元/房屋的总本金35万元);婚后共同还贷的本息为18万元(还贷本金15万元+所还利息3万元)。


故马成栋应支付林白雪房屋补偿款14万元(98571/2+18万/2),因双方协商,将房屋增值部分定为10万元,从而得出5万元与9万元之和为14万元。


双方共同债务3万元,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结合双方陈述债务的产生情况,由马成栋承担2万元,林白雪承担1万元。综合房屋补偿款,由马成栋一次性支付林白雪13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


一、准许林白雪与马成栋离婚;二、孩子由林白雪抚养,马成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房屋归马成栋所有,房屋至离婚时仍欠的贷款本息由马成栋承担,加减合并共同债务承担后,由马成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白雪支付13万元。


一审宣判后,马成栋不服,提起上诉称:


1、林白雪在自己熟睡后,有预谋的获取其手机内的信息,并以此为证据提出离婚、主张抚养权、要求马成栋净身出户,其行为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可采信,且极大的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林白雪为争夺孩子抚养权用心良苦,离婚期间阻碍自己与孩子接触和联系,挑拨父子关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请求二审法院改判1、孩子由马成栋抚养,林白雪享有探望权利;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60000元;3、房屋补偿款过高,应控制在10万元之内。


林白雪答辩称:离婚的主要原因系马成栋的错误导致,自己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马成栋一审时所称的共同债务6万元中,自己只知道且只认可3万元;房屋分割合法、公正。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手机中个人信息虽是隐私,但马成栋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并对林白雪造成了感情上的伤害,且林白雪获取该证据并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也未利用该证据对马成栋形成损害,只是属于印证夫妻忠诚、守护爱情堡垒的一种常态性方式,该证据经一审法院查证采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婚姻中,夫妻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彼此忠诚,但马成栋不珍惜夫妻感情、无视妻子的挚爱赤诚,与异性进行不当交往,拒不听取妻子忠告,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应予准许。


一审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确定孩子由林白雪抚养、马成栋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维持。


房屋系马成栋婚前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购买,且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与马成栋名下,应归马成栋所有,该房屋离婚时仍下欠的银行贷款应为马成栋的个人债务;该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为23万元,双方所还贷款对应增值为98571元,加之共同偿还的贷款本息18万元,综合后按各一半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马成栋主张共同债务6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确定共同债务3万元,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结合双方陈述债务的产生情况,由马成栋承担2万元,林白雪承担1万元,亦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妥,马成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分析: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十八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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